QDLP试点的突破
QDLP是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主要形式之一。自2013年上海率先启动QDLP试点以来,已经吸引大量国际知名资管机构落户,与外资私募在上海的积聚形成了良好的协同效应。尽管上海在2022年第二季度受到疫情的冲击,但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金融局”) 仍持续推进各项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和外资资管机构在上海落地的创新和试点。
1.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QDLP试点
上海金融局批准贝莱德基金成为首家参与`QDLP试点的外商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FMC”)。尽管FMC从事QDLP业务并不会与其主营业务相冲突,且QDII和QDLP的额度审批都归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可以作为QDII业务的有效补充,但由于FMC受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其申请QDLP试点不但需要满足QDLP试点的资质条件,而且需要证监会的认可,甚至有可能要求申请机构必须先满足获得QDII资格的条件方可以申请QDLP试点。贝莱德作为新设立的FMC在获得QDII资质前即获批QDLP试点亦属首次。一般来说,QDLP试点申请通过的资管机构大多为私募机构,而在上海金融局的协调下,证监会支持贝莱德基金作为一家新设的外商独资FMC申请QDLP试点无疑为众多外资FMC申请QDLP试点开创了先例。
2.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开展QDLP业务
上海金融局批准了安中投资以外商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外资私募”,WFOE PFM) 为主体,同时开展QDLP业务。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首次允许用同一法律实体同时从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和QDLP业务。在证监会的支持下,上海作为外资私募落地最多的城市首次批准,无需分别设立两个法律主体,而由同一法律主体彻底打通QDLP业务和WFOE PFM业务,节省了境内管理人为QDLP试点投入的成本和资源,提高了效率,有利于吸引境外领先资管机构进驻上海。
3. 单个试点主体QDLP额度显著提升
上海政府在单个试点主体QDLP额度申请上体现了务实和灵活的态度。尽管首次申请拿到的额度并不高 (即5000万美元),但已获批并使用QDLP额度的机构可视需要多次申请增加额度。单家机构最终获批QDLP的总额度有明显增加,额度增加有助于覆盖QDLP业务的成本,有利于QDLP业务的发展。
总体而言,从目前各地区的QFLP试点政策来看,流程日趋简化、门槛逐步降低、投资范围逐步扩容、退出路径日趋灵活等已成为各地区试点政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