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国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只能是足以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即所失利润(lost profits),或者合理许可费(reasonable royalty)。通常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存在较高的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会作为专利权人获取损害赔偿的最低保障。
所失利润的计算建立在市场上不存在侵权产品这一假设下,并且可能涉及比较复杂的经济分析,我们仅在比较理想的情况下进行说明,即假设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他们的产品成本、产品本身以及产品价格都相同。
在上述情况下,假设侵权产品销量为1000件,产品价格为100美元,利润率为20%,那么侵权人收入就是100,000美元,这些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失去的利润大约为20,000美元。当然,这是在理想情况下的一种非常简陋的计算方式。
实际上,侵权产品的价格往往和专利权人的价格存在一定差距,在所失利润高达数百万甚至上亿美元时,双方大概率会在法庭对其他市场因素给所失利润带来的影响进行争辩,比如由于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不得不降低自己产品的价格来抵抗侵权者的竞争,这一因素显然也会导致专利权人丧失一部分原本可能获得的利润。
但依据需求定律,在价格更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会购买更少数量的产品或者购买其他替代品,如果提出相关的主张,还需要就这种市场弹性作出说明。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还可以依据35 U.S.C. § 289,适用侵权获利的计算规则获得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涉及两个步骤:
首先,确定被侵权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应用的“制造产品”。其次,计算侵权人从该制造产品上获得的总利润。这一规定免除了权利人的一项证明义务——权利人不需要证明,他在侵权不存在的情形下也能达到侵权人的销售规模。这可能更有利于权利人没有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情况。
适用35 U.S.C. § 289寻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原告负有证明制造产品和被告在该产品上的全部利润的初步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原告会将被告的侵权销售额作为损害赔偿的起算点。
被告如果对原告的观点有不同意见,则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比如制造产品不同,以及对原告认定利润总额中存在的扣除项提供证据——被告应当指出并计算这些销售相关的变动成本,才能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成本或者其他间接成本可能不会被考虑其中,比如设备成本、厂房费用、员工工资等。